9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一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防范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66条,与现行《规定》相比,删除了2条,合并了6条,新增了2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尾矿库监管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分级审查制度。为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属地监管机制,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尾矿库名单(第八条)。明确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两级审查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一等库及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其他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审查工作不得委托或者下放(第七条)。
(二)加强尾矿库源头安全管理,提高相关单位资质要求。增加了禁止作为尾矿库库址的三种情形(第十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四种情形(第十一条),禁止加高扩容的六种情形(第十二条),同时严禁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尾矿库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提高了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和安全评价的相关单位资质要求(第十三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明确了尾矿库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第五条、第六条)。二是明确尾矿库建设工期要求,避免随意停建、超长期建设产生安全风险(第十八条)。三是明确试运行方案的编制及其内容,增加试运行最短时限30日的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四是要求尾矿库企业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实施动态评估风险(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强化运行安全管控,全面实施监测预警制度。要求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完善的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且具有水情预警及坝体渗透破坏、坍塌预警功能,并接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第三十一条)。每年汛期前应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第三十五条)。尾矿库应当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警报系统,储备救援物资,每年汛期前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三十七条)。
(五)完善尾矿库回采、闭库安全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尾矿库回采建设项目必须实施“三同时”,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边回采边放矿,严格管控回采后再用作排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二是明确规定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应当闭库,规范闭库程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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